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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寻衅滋事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刘** 湖北-荆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9.04 07:39:36 483人阅读

青岛市寻衅滋事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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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在青岛市涉及寻衅滋事罪的缓刑条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首先,罪犯需被判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其所犯罪行的情节必须相对较轻;
再次,犯罪者需要具备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诚意,并且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再涉嫌违法犯罪;
最后,审判机关认为宣告缓刑后不会给罪犯所在社区带来任何不良影响。若犯罪者系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孕妇或者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则应当依法宣告缓刑。在宣告缓刑的过程中,审判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某些特定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并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进行接触。即使罪犯被判处罚金等附加刑罚,也必须严格执行。

2024-09-04 11: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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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青岛市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缓刑适用的基本要求如下:立法者裁定被告人应被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罚,并且必须满足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有诚恳的悔过态度、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宣告缓刑后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多项条件。若被告人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则应当依法宣告缓刑。在宣告缓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限制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并限制其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即使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等附加刑,也必须严格执行。

2024-09-04 09: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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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青岛市寻衅滋事罪缓期执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告人犯下的刑事案件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真诚忏悔、不再再次犯罪威胁以及宣告缓刑后对所生活社区不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因素。若被告人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则应依法宣告缓刑。在宣告缓刑期间,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限制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某些特定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并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接触。即使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等附加刑罚,也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4-09-04 09:23:29 回复

这个罚款你可以选择什么时候交,但是犯人需要申请减刑的话,这个罚款是要根据要求时间内交上并把收据条交于监狱的

1.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具体理解就是:
(2)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2)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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