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有异议,则可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程序。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提出异议,且该复议决定已生效时,其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针对行政机关消极执法的情况,若行政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因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而遭受损害,那么其便有权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将此情况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如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满,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针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具体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对行政复议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获得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日之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形则是:倘若行政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未能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的,那么行政相对方便有权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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