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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

朱* 北京-西城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8.22 13:22:48 462人阅读

一房二卖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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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前必须完成抵押登记事项。设定了抵押权的二手房地产,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抵押人没有权利擅自更改所有权归属。当抵押权人对房屋的交易提出异议时,应当在相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并解除了担保物权状态之后才能进行二手房地产买卖和转移登记手续。

2024-08-22 15: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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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二手房屋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将对房屋的后续买卖产生重大影响。一旦二手房屋被设定为抵押标的物,未经抵押权人明确许可,抵押人不得擅自变更其所有权,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若抵押权人对交易提出异议或反对,那么只有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且该抵押状态得以解除之后,才能启动二手房屋的交易过户流程。

2024-08-22 15: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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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二手房抵押登记对于房产交易可能产生之影响阐述如下:由于二手房屋已经并入了抵押品之列,除非获得抵押权益所有人的明确授权,否则抵押人无权擅自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在此情况下,若抵押权益所有人拒绝进行交易,则必须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且抵押状态得以解除之后,方可进行二手房的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4-08-22 14:19:59 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不动产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不动产抵押合同,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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