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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若出卖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被视为无效或因其撤销而失效,甚至于还会引发买受方提出索赔要求:
其一,在已知自己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刻意对该事实进行隐瞒或是向买受方提供了虚假的许可证信息;
其二,明知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却仍然进行隐瞒;
其三,故意遮掩所出售房产已经售予他人或已经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类情况下,买受方可依法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出卖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并且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08-22 15: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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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商与买家签署商品住房买卖协议时,如果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导致该合约被认定为无效或是遭到撤销或解除,则买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且赔偿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项的双倍:
首先是明知故犯地刻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客观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是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的真相;
最后是蓄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2024-08-22 14: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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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之时,若卖方出现了如下情形之中任何一种,导致合同失效或受到撤销以及解除的处理,购买方皆有权利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能够寻求卖方对此作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款额度一倍的赔偿责任:
(1)有意隐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或是出示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以欺瞒买方;
(2)蓄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真相;
(3)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24-08-22 13:04: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