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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价格欺诈你怎么看

雍** 甘肃-兰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8.22 12:33:21 428人阅读

关于商品房价格欺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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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若出卖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被视为无效或因其撤销而失效,甚至于还会引发买受方提出索赔要求:
其一,在已知自己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刻意对该事实进行隐瞒或是向买受方提供了虚假的许可证信息;
其二,明知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却仍然进行隐瞒;
其三,故意遮掩所出售房产已经售予他人或已经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类情况下,买受方可依法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出卖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并且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08-22 15: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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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商与买家签署商品住房买卖协议时,如果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导致该合约被认定为无效或是遭到撤销或解除,则买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且赔偿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项的双倍:
首先是明知故犯地刻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客观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是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的真相;
最后是蓄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2024-08-22 14: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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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之时,若卖方出现了如下情形之中任何一种,导致合同失效或受到撤销以及解除的处理,购买方皆有权利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能够寻求卖方对此作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款额度一倍的赔偿责任:
(1)有意隐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或是出示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以欺瞒买方;
(2)蓄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真相;
(3)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24-08-22 13:04:47 回复

价格欺诈,就是商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来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恶劣手段。近年来,商城超市价格欺诈时间频频发生。但有些商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价格欺诈了。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呢?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综上所述,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共有十种。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与忠诚度。所以如果经营者有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要积极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对待价格也要更加谨慎。不要误入商家圈套。

商品房欺诈没准确的标准,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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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品房价格欺诈你怎么看

    专业解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若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失效、撤销或解除,买方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并寻求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伪造证明; (2)隐瞒房产已抵押; (3)隐瞒房产已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2024.07.31 11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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