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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身份证办工商行吗

刘** 青海-玉树 工商税务咨询 2024.08.22 12:14:37 394人阅读

身份证办工商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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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业务。倘若行为人与他人勾结,共同实施出借身份证件以进行商业登记注册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和处罚。公安机关有权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同时处以人民币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人存在违法所得,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予以没收。
然而,如果行为人仅凭自己的力量擅自伪造或使用骗取而来的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商业登记注册,那么这种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有权处以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对其采取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措施;如存在违法所得,亦会被依法予以没收。

2024-08-22 15: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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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注意,凭借他人的身份证是无法申办营业执照的。
此外,倘若相关当事人通过合谋或者共谋的方式将身份证出借用于营业执照的申请,那么公安机关将对此行为予以警告,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于那些有非法所得的情况,这些违法所得需依法予以没收。
然而,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独立地冒用了其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采用骗取的方法获取身份证来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会采取十天以下的拘留措施,同时也会对其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依法没收。

2024-08-22 13: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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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以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无法成功注册成立公司或法定经营主体。
同时,如若两方协同配合,借用他人体质证明之名进行此类操作,相应的法律条款将判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违法者处以最低二百元人民币的罚款,因该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收益,也将被依法予以没收。反之,如果一方擅自盗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抑或是利用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体质证明,以此方式为自己申请成立相关实体机构,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最高一千元人民币的罚款,或者处以最长十天的行政拘留,同时,违法所得亦将被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024-08-22 12:28:37 回复

您好,关于扣压身份证犯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司没有权利扣押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根据《公告》,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为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同时,《公告》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公告》还明确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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