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有公章的合同并不因之而被认定为无效,只需其满足以下合同生效要件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首先,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愿表达必须真诚明确;
再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
最后,如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双方均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之时起,该合同即告成立。若当事人选择通过信函、电子数据等方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在签订确认书之际,该合同亦正式生效。
在法律上,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并非必然导致其效力的丧失。实际上,只要该合同满足了以下合同生效所需的基本条件,那么它仍然是有效的:
第一,行为人必须具备实施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能力;
第二,表意行为必须真实可信;
第三,合同内容不得违犯现行法律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合同内容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五,在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当事人均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手印之时,合同即告成立。而对于那些选择通过信件、电子数据等方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况,则需在签订确认书之际,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解析:
未加盖印章之合约并非必然判定为失效,惟须满足以下几个合同有效性要件方为生效:
1、签署此项合约之人应具备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表达务必真实无误;
3、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4、勿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5、若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达成协议,则在签约各方均签注姓名、加盖印章或留下指纹之际,该份合约便正式生效。倘若各方约定使用信函、电子数据等方式签约,且需签订确认书的,待签订确认书之日,方可视为该份合约已经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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