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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东享有股权转让权益,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记名股票可通过背书等法定方式进行转让,而不记名股票只需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视为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2024-08-22 13: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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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款,无论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股东职务,抑或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成员,均有权利进行股权的变更转让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其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完成转让手续;
然而,对那些不记名股票而言,只需将之交付至受让方手中即可视为该股票已被成功转让。
2024-08-22 11:3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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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权,还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有之股本,均可进行转让处理。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方法,需依据所持有的股票类型而定。对于记名股票而言,其可通过背书或其他合法途径完成转让;
至于无记名股票,其股票的交付即视为行使了股权的转手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8-22 11:13: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