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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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行为是非法的。当行为人出于盈利之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之上搭建赌博网站,或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商,代其接受参与赌博者的投注时,便构成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金;重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设立赌博网站或充当赌博网站代理人,接纳赌客投注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皆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明文规定的"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性质严重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之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罚金。
解析:
该行为实属非法。出于盈利之目的,于计算机网络环境中设立赌博网站,抑或担当此类网站之代理人,进而接纳投注者,均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范畴。对于犯此罪行者,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若情节恶劣,则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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