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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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无权代理的种类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4.须相对人为善意。
(三)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权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4.须相对人为善意。
(三)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要掌握这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
1)《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
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
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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