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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隐瞒债务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杜* 云南-昭通 股权咨询 2024.08.15 13:34:25 471人阅读

股权转让隐瞒债务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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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有人故意隐瞒了公司的债务,那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可就得承担不少责任。
首先,这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这样的话,股权转让协议就有可能会被撤销或者修改,接受股权的那个人还有权向你索要赔偿。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用欺骗的手段,让另一方在不清楚真相的情况下签了字,那么受到欺骗的一方就可以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协议。这时候,作为法人代表的你可能就要对接受股权的人所遭受的损失负责了。而且,如果你隐瞒债务的行为严重到触犯了刑法,那你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2024-08-15 17: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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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欠债这个事,那可不得了。公司的法人可能要背负好多样的责任。
首先,这可能就是我们常说的那种“民事欺诈”,这样的话,那个股权转让协议就有可能被撤销或者是更改,而买家也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如果有人用欺骗的手法,让别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签了字,那么被骗的那个人就有权利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协议。这时候,法人可能就要为买家的损失负责,赔钱给人家了。而且,如果隐瞒债务的事情严重到触犯了刑法,那法人还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2024-08-15 15: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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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不实披露情形,法定代表人可能必须承受多重责任。首要的一点是,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民事欺骗行为,从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可撤销性或更改内容以及受让方可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利。依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形式,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未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和正真的意图下做出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名受到欺骗者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行为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法定代表人,他/她可能需要对受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上述隐瞒债务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程度,法定代表人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8-15 14:32:4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权利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对于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对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的行力。但因为股东行使的是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诉权谋取私剃,损害公司名誉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国立法均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公司应当受到损害并存在客观的损失。这种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自己确定过高的薪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抢夺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
(2)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情形所作出的制度设计,因此只有在穷尽了公司内部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后,公司利益仍然无法得到弥补时,股东才能够启动代表诉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当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只有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讼。需要说明的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可以不受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
(3)原告股东的资格须受到限制。《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采取了双轨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没有限制,只要是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而就股份有限公司,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且上述股东必须在时以及期间持续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恶意坼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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