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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诉前保全法院管辖权是有谁管辖的?

贺** 河北-邢台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03 10:57:09 10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他想上诉,但是他想先把他的财产保全做好,所以想请问诉前保全法院管辖权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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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进行民事、经济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时,对仅由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还是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不同见。前一种意见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其理由是:
一、从立法本意来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是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由于保全措施不及时当事人产生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干意见》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限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未明确只能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然对案件有权辖,亦应有权在诉前和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出版社出版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中对诉前财产保全明指出:对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是特定的,即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至于说有管权的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这涉及到诉前财财产保全的性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只能是起诉之前提出的。在诉前阶段,由于利害关系人尚未起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尚未通过当事人的起诉而取得实际的管辖权,如果其并非财产所在地,则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上就是对您问的诉前保全法院管辖权的回答。

2018-02-03 11: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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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问的诉前保全法院管辖权是这样的,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8-02-03 10: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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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民诉诉前保全管辖法院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2020-11-04 19:59:32 回复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2)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4)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5)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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