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1、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这是一种特殊的主体类型,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与前文所阐述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这种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的特征仍然存在。
具体而言,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挪用的款项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并被个人私自占用,那么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析:
1、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这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且一般来说,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及涵盖范围几乎没有差别,均具有鲜明的独特性质以及公务(职务)特性。具体地说,符合挪用公款罪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国家机关内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归个人使用的话,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