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若排除劳动者本身的自主选择因素,其他所有情况下,当具备相应的领取条件时,均可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L资格。那么,非基于劳动者个人意志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企业因经过裁员程序而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企业以雇员存在过错为由进行辞退,或是在提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雇员之后,对无明显过错的雇员实施的无过错性辞退行为;
第三种情况是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亦或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迫停业、行政撤销,或者用人单位主动做出的决定将业务终止并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4-08-06 09:52:00 回复
咨询我
只要劳动合同并非由于劳工本身的主观意图所引发而终止,那么当具备了其他法定申领条件时,便可依照规定领取相应的失业救济金。造成劳动合同非由劳工个人意志终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用人单位为减少人员导致裁员行动并向劳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
其次,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有权进行解雇行为,亦或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到劳工本人,或者向劳工追加发放一个月的应得工资作为补偿之后,无需承担任何过失也能对劳工实行无过失辞退的权利。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由于被官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营业执照遭国家吊销、企业被迫解散、撤销,抑或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均可视为与劳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24-08-06 09:30:43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只要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出于劳动者自我选择的主观因素,那么当满足其他相关领取条件之时,求职者便可依据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关于非劳动者个人选择因素所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效益不佳等原因进行员工裁减,从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行为不当引发公司追究责任而予以辞退,或是企业在预先向劳动者递交书面告知并提供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情况下,如劳动者未出现任何工作失误也对其实行辞退策略;三则是因企业发生法定宣告破产事件,亦或是企业由于营业执照被注销、机构被撤销、经营权被取缔等缘由提前终止业务活动,从而不得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4-08-06 09:14: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