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以下几点是关于停止建设、强制拆迁、没收以及限期整改等方面的处理方法:
1.停止建设:当城规监管人员在常规巡查中如有迹象显示存在非法建筑活动,需对其予以清晰的确认。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以细致且专业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告诫书,促使他们能够尽快终止违法建构行为。
2.强制拆迁:对于已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违反法规并且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或者对城市管理与执行形成巨大危害性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他设备,我们需要发出通告,令相关当事人在既定的期限内毫无保留地拆毁所有的或者部分的违法建筑物、构造物及其他设备。
3.没收:如果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现有关的违法建设活动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施以严惩。
然而考虑到已建成的建筑物、构造物或者其他设备还可能在不妨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发挥价值,那么就决定无偿回收该权益和所有权。没收之后,相应的产权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接管,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配置和使用。
4.限期整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断,尽管有关违法建设活动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是只要立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就可以弥补损失。因此,我们会敦促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合法合规的纠正措施。
5.罚款:乃是一项综合惩罚的行政处分手段,就是根据违法建造活动的性质、后果,在施行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确定罚款的行政作为。
2024-08-02 13:42:01 回复
咨询我
1.责令停止建设环节之中,倘若执法人员在巡查规划管理工作时,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行径,需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并温馨提醒相关当事人遵照执行,即刻停止目前的违法建设行为。
2.所谓“限期拆除”,需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准确判断及认可,属于对城市规划产生严重影响以及对城市规划管理与实施造成极大危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我们将致函当事人,请其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完成所有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彻底拆除。
3.“没收”这一举措,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断,倘若相关违法建设活动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广泛且深远,必须予以严格惩处;
然而,如果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是其他设施仍有可能在保障城市规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继续利用,那么我们会决定无偿回收其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没收之后,该产权归属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新制定相应用途。
4.“责令限期改正”环节,也就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清事实后,有关违法建设活动虽然已经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影响,但是尚可通过改正措施进行挽回修复,因此,我们将会给当事人下达整改通告,敦促他们在规定期限之内执行既定的改正措施。
5.“罚款”作为一种附加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是依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不良后果,在作出其它适当处罚决定的同时,酌情决定是否适用罚款这一行政行为。
2024-08-02 13:00:05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1、在我们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若执法人员发现并经确认某项建设活动为非法建设项目,将会实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以促使利益相关方立即停止不当行为。
2、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某种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或者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管理和实际执行的效果时,将通过通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要求他们在限定时间内无条件地拆除所有或部分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些违法建设项目已经性质恶劣,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处罚已然不可避免,然而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那么我们将依法决定无偿回收这些资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被没收后的资产产权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需求另行安排部署运用事宜。
4、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某个违法建设项目虽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仍然有可能通过进行适当改进予以弥补,那么就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5、对于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严重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者,在作出其他相应处罚的同时,我们也有权决定实施罚款的行政行为。这样的惩罚措施既能够起到惩戒作用,又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4-08-02 12:06: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