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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之责任承担,若公司注册资金未充分到位或存在虚假出资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倘若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从而致使公司依法所享有的法律人格无法实现(亦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则应由各股东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反之,如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那么股东对于差额部分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股东动用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履行合同所需的能力减弱,此时应当在其动用公司财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负债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再者,法人在公司中的责任担当也不容忽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可自主享有各项民事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同时借助自身所有财产全权承担公司之违约责任的企业组织,便称之为公司法人。
2024-08-02 12: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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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股东的责任问题,当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在未足额到位或者取得虚假注资凭证的情况时(即虚假出资),以及存在故意夸大注册资本的行为时(即虚报注册资本),如果相关的真实到位的注册资金无法满足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规定,那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未完全有效生成(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此种情形下,股东需要对此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然而,若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达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股东则需承担对于差额部分金额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公司层面上,当股东有选择性地抽出公司资产,从而导致公司履行合约的能力大大减弱时,股东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应当在其所抽出公司资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并且设立的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能够依据自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以自身所有的财产来负担公司债务的法人主体。该法人主体需要运用全力保障公司的债务得以偿还。
2024-08-02 1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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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股东的相关责任担当阐述如下:若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能适时,足额到位(存在欺诈性注资)并且上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失实,那么当这家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能满足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时,使得本该合法产生的公司法律人格未得到赋予(由此引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此时的责任应当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进行连带性的清偿;而当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达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则只有对那些与法定要求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当有股东抽逃出公司资产,致使公司履行能力大打折扣之时,他们应对在其所在的股票抽逃范围之内所涉及到的公司债务承受连带性的清偿责任。再来谈谈作为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担当:
依据公司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机构,其主要的职责就是掌控和享有各类独立财产,以此为基础,这一组织将能够凭借自身的名义来行使各项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需要用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024-08-02 10:05: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