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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帮别人付钱,结果人家就是死活不给还,那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你这个帮忙付钱的人就可以算作是得了好处的那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受益者;而原来欠债的那个人,就成了吃亏的那个,遭受损失。不过你得注意了,除非你能找到一些法律上的理由来解释你为什么会得到这些好处,否则的话,原来欠债的那个人还是有权利让你把得到的好处还给他们的。但是这其中还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明知道自己没责任去还钱却还去还了”,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帮忙付钱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其实不用还这笔钱,也就是说你是在帮别人还债,那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当得利,也就不能用这条法律来解决问题了。遇到这种情况,你最好先跟原来欠债的那个人商量一下怎么还钱。要是商量不好,那你就只能去法院告他,让他把你之前垫出去的钱还给你。到了法庭上,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你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不当得利,或者看看有没有上面提到的那种特殊情况。如果法官觉得你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或者有特殊情况,那你可能就没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你的钱了。
2024-08-01 17: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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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说有个人帮别人先把东西买了或者帮别人先交了钱,然后那个人最后就死活不肯还给这个买单帮忙的人,按照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九百八十五条来看,那么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可就算得上是赚了好处了,反过来,那个欠钱的人就成了吃亏的那一方。但是,如果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并没有什么理由就白白得到了这笔好处,那么那个欠钱的人就有权利让这个买单帮忙的人把他得到的好处还回来。不过根据上面那条法律里面的第三个特殊情况,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没必要还钱却还是还了”,如果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在买单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其实不用还钱,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是在帮别人还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买单帮忙的人的行为就不能算是赚到了好处,也就不能用这条法律来解决问题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可以先试着跟那个欠钱的人商量一下怎么还钱。要是商量不好,那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就只能去法院告状,让那个欠钱的人把他之前垫出去的钱还给他。到时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这个买单帮忙的人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赚到了好处,还有就是看看上面那条法律里面的那个特殊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如果法院觉得这个买单帮忙的人的行为并不算赚到了好处或者那个特殊情况确实存在,那么这个买单帮忙的人可能就没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他之前垫出去的钱了。
2024-08-01 17: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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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有人代他人支付款项后,后续拒绝偿还该笔债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垫付人为受益人,而原债务人则视为受损方。在无法律依据情形下,垫付人获取了不当利益,原债务人有权利要求垫付人归还其所获利益。
然而,鉴于上述条款中的第三种例外情形——明知无偿还义务却仍作债务清偿,若垫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明确知晓自身并无此项给付义务,即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正在为他人承担债务,那么此类垫付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自愿的债务清偿,不适用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垫付人可先行与原债务人就还款事宜展开协商。如协商未果,垫付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债务人归还垫付金额。在诉讼环节,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判定垫付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是否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的例外情形。若法院裁定垫付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或者存在例外情况,垫付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回垫付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4-08-01 16:2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