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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成功设立一项强奸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严格且必要的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受害者妇女所受的侵害确实违背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加害方实施的必须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受害者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后,加害方的主观意图必须为故意。在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当时的环境背景、受害者妇女的个性特点以及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而不能仅仅依据受害者妇女是否有过抵抗来做出判断。
2024-07-29 15: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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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此种行为必须在本质上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其次,特定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该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判定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当时所处的环境、妇女的个性特点以及身体状况等等,而不能仅仅依据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来做出判断。
2024-07-29 14: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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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建立性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必须是基于对女性真实意图的误解和侵犯;
其次,行动者必须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来促使女性被迫与其产生性关系;
最后,必须在主观层面存在犯罪故意。在确认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违反其真实意愿时,需要对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点、所处环境、女性自身个性特点以及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解析评价,而不能仅仅依据女性是否有反抗行为来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7-29 12:13: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