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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主体所属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
(二)在发行主体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实质掌控者以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
(三)发行主体持股达到控股地位的所有公司及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四)因担任相关公司职务而可合法取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劵监管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依据法定义务对证劵的发行与交易进行全面管理的其他相关人员;
(六)负责保荐工作、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劵交易所、证劵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为证劵服务的各类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家证劵管理局授意的特定其他人群体。
2024-07-29 14: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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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阶层;
(二)持股超过企业总股本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相应层级的职务人士,包括其执行董事、监事和高层人员;
此外,还包括实控人及其同阶层的职务人士;
(三)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及母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管阶层;
(四)因担任公司职务而能获得公司内部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
(五)由证券监管部门委任并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依法行政管理的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业务人员;
(七)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4-07-29 12:5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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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发行券商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者;
(二)拥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所有股东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者,以及实质性掌控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者;
(三)发行券商直接控股的各类下属企业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者;
(四)因担任公司各种职务而有可能接触到内部机密信息的相关人士;
(五)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责任的其他职员;
(六)负责提供保荐服务、承销发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提供证券服务的其他机构的相关职员;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特殊情况另行明确的其他特定人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2024-07-29 12:36: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