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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如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被错误纳入该名单内,可提出相关撤消申请等待法院进行核实后,便可成功撤销失信记录。失信者泛指那些违反约定、不遵守信用原则之人,此类行为应严格遵循道德准则规范,而非法律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当然,亦存在部分申请人积极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相应费用至法院后,由法院负责协调对方,待款项全部偿付完毕后,法院便会依照申请方的请求予以解除其在失信人员名单中的标记。
此外,申请人可与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保其已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及确实履行完毕,然后向法院再次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记录。
2024-07-27 15: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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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诉讼被告为未成年人士,人民法院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进行收录。而对于那些本无需列入该名单者,却因信息误差而错误地列入其中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除此项列入之申请。待法院审核查询后,将会对此类失信信息予以撤销。失信人乃指违背合约条款、不遵循信用原则之人,其行为属于道德行为规范范围内,并不涉及法律制度的约束。
然而,若有部分人士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络,支付相应款项予法院,而后法院再以此款转交给对方,待债务偿还完毕,法院则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取消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记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由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便可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相关记录。
2024-07-27 13: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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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审判实践中,倘若被告为未成年人,则不可将该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若存在其他不应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而误将其列入,则当事人可提交相应的解除申请,待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便会着手消除相关失信信息。所谓失信人,主要指违约或背离信用承诺之人,此类行为虽然属于道德范畴的规范范畴,并不牵涉到法律层面的约束。
然而,仍有部分当事人在解除失信名单方面与执行法官主动取得联系,支付相应款项于法院,再由法院转交至另一方当事人手中。待支付完备后,法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方可撤销其在失信名单中的记录。当事人还可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圆满履行为条件,再次向上诉法庭提交申请,请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予以消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带哪则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24-07-27 12:13: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