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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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
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
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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