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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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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如何证明他们的婚姻状况

徐* 福建-宁德 结婚咨询 2024.07.24 10:14:41 334人阅读

父母双亡如何证明他们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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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证实已故父母中的某位与另一位的婚姻状况,您可按照如下方式收集和证明其婚姻关系:
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最基础的证明文书,结婚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搜集证据之前,请务必务必查阅并妥善保管您父母当年所申请的结婚证,这类证件通常由当前居住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核发。
户口薄:
首先,您可以翻阅可能找到的您父母的户籍本或居民身份证,其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以及标明了他们的婚姻情况。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书面依据。
亲属证言:如果您手头有其他家族成员、近亲或是昔日的邻居或者熟识您父母的人士,不妨向他们寻求关于证实夫妻关系的意见和观点。他们的证言将会对案件的整体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金融交易记录:假如您的父母曾有共同创建的财产或共同承担的负债,那么,请您提供有关此财产所有权或债务债权的确认文件以便进一步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结婚注册历史记录:
最后,您还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查询您父母的结婚注册历史记录,以便获取更加深入的证明。但请注意,以上所有的事项都必须经过您的调查核实之后才能确定其有效。在需要为父母的婚史做证明以准备相关事务或者解决继承权纠纷等相关问题时,建议您广泛搜集上述的相关文件及证据,同时参考相关权威部门或专业律师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您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父母二人的婚姻关系。

2024-07-24 13: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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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父母双亡且需证明其婚姻状况之时,阁下可采取如下几种途径获取和证实其夫妻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1.结婚证:结婚证乃确认夫妻关系最为基础之法律文档。阁下可尝试检索及妥善保管父母亲之间的结婚证件,此类证件通常由所在地省级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机关签发。
2.家庭户籍册:阁下亦可翻阅父母亲的家庭户籍册,其间将包含每对夫妇的详细资料,同时明确揭示其婚姻关系。
3.亲属间证明材料:阁下可寻求其他亲戚朋友、左邻右舍乃至相识于父母亲的人士,恳请开立能够证明该夫妇二人婚姻关系的报告单。
4.相应财物凭证与债务关系凭证:若您的父母曾共同拥有各种财物或者背负某些债务,可考虑提交相应的财务凭证或是债务关系凭证,以便更好地证明其婚姻关系。
5.婚姻登记案卷:阁下还可以考虑前往所在地省级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机关索查父母亲的婚姻登记案卷,以便获取更为详尽的证明信息。倘若是为了办理某种相关手续或处理遗产事务所需,强烈建议您搜集上述所述各类文件以及证据,重申请教相关部门或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您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父母的婚姻关系。

2024-07-24 11:5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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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父母双亲不幸离世之后,若需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情况,可借助以下几种途径收集及证实他们确实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结婚证书:结婚证书乃最为基础性且具公信力的能证明夫妇关系之文件。您可以寻找并妥善保管您父母彼时所办理的结婚证。此类证书一般系由本地民政机关或婚姻注册机关颁发。
居民户口薄:您也可翻阅您父母的户籍簿,此中将会存载夫妻俩的详细信息,同时揭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亲属证明函:您不妨向其他亲属、邻居亦或是熟悉了解您父母的人士寻求确认,以此作为证明他们夫妻关系真实性的依据。
相关证据:倘若您的父母曾一起拥有过共同财产或者债务负担,那么可提交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或者债务关系证明以更好地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档案:您还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构查询你们父母的婚姻登记档案,以期获取更为详实的证明。如果您希望用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办理某些程序或者处置遗产事宜,我们强烈推荐您收集上述各类文件和证据,并向政府部门或律师机构进行咨询,以保证您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去证实您父母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024-07-24 11:02:20 回复


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


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33条


1、如果父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房产,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分离出属于父亲的一半,剩余百分之五十,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且该房产属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要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属于母亲的百分之50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涉案房产属于母亲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直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如果父母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利害关系人需要搜集相关有效证据,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婚姻。
如果父母双方并非上述描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母亲”去世,父亲一方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种情形下,仅需要依据继承法10条的规定,将“母亲”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全部召集在一起,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持相关的被继承人财产凭证、各自的身份证、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据、再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证据,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2、未按照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A、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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