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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都必须向房屋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针对这一过程中的各项事宜,我们详细罗列如下:
1.出租方应当向该部门呈交以下必备文件以备查验和存档:包括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是外籍人士,则必须出示本人护照或者由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件,同样也需要提供此类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房地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产证设有抵押情况,出租方有义务提前通知承租方该类事项)或者其它甲方拥有所有权,且可以证明其权益的有效凭证,同样也需要保留复印件,其中,可以接受的有效凭证包括:
(1)《建筑许可证》或《总平面红线图》原件及其复印件;
(2)《购房合同》以及已支付房款的收据或证明原价;
(3)《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房屋面积、用途等信息不够明晰的话,还需要额外提供《购房合同》或者《房地产证》复印件);
(4)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拍卖竞购所得房产,都必须已经过产权登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共有房屋而言,出租前需要取得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证明(外籍共有人的声明书需要经过相应国家的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进行使领馆认证);对于改变原有房间布局用于出租的房屋而言,就需要递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复,同时还需要提供地价款的支付证明;对于采用合作方式兴建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话,同样也需要符合上述要求;假如要出租的是临时建筑物的话,应该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并且确保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以此作为租赁凭证;
最后,对于没有完成合法的竣工验收手续,工商业用物业作为租赁目的时,就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资质证书,或者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针对以住宅用途出租的物业,还需要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2024-07-23 16: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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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负责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与管理的法定机构系位于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均需要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首先,出租方应提供如下文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原件仅供审核,同时缴纳复印件;对于境外租户,则须提供其本国护照或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同样需要原件供审,并持有相应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如存在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情况时,出租方需向承租方传达此信息)或者其他具有效力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仅供审核,并缴纳复印件。对于具备产权证明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则必须提供由出租方手签的承诺书原件。
此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还包括:
(1)《建筑工程许可证》以及《红线图》,须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2)《购房合同》以及已支付全额房价款项的证明文件,同样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3)《按揭贷款合同》(若房屋面积以及用途表述不清时,还须另外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原件仅供审核,并收取复印件;
(4)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房屋或者经法院裁定判决的房屋,应当事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其次,涉及共有房屋的出租,出租方需出具其他有权分享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出租声明(对于境外有权分享房屋所有权者的声明文件,需经过公证或认证程序)。
再者,若房屋功能发生变化而进行出租,出租方就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同意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的审批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除上述三项外,对于合作建房后进行的房屋出租,出租方依旧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同意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的审批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另外,对于临时性建筑的房屋出租,出租方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性建筑许可证》,原件仅供审核,并收取复印本。
最后,对于未通过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业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出租活动,出租方需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亦或是该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报告。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房屋出租用途为住宅,那么出租方必须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2024-07-23 15:1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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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了解到,不动产租赁备案手续的最高监管机关是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点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办理营业性出租场所的租赁备案之时,有关各方均需要依法向管理部门递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一、出租方应提交的文件:
1.出租方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确认存档的复印件(对于外国租客而言,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由公安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同样要求原件+复印件);
2.房产所有权证明,主要体现为《房地产证》(如果房产正处于抵押状态,出租方必须明确通知承租方这一情况)或者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也需要验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针对部分拥有产权证明但未能取得《房地产证》的情况,出租方则必须额外提交承诺书的原件。这里所提到的"其它有效产权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可能性(样例注释如下):
-《建筑许可证》,验证原件后写下复印件;
-《红线图》,同上;
-详细记录了购房事宜的《购房合同》以及已支付完毕的房价证明,同样需要验证原始证据并留下复印件;
-《按揭合同》(如房屋的实际面积和用途存在疑虑时,须追加递交《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实之后再进行复印备份;
-因拍卖或司法判定获得的地产,必须遵守产权登记程序;
-若出租房屋涉及多个共有者的权益,出租方可额外提供全体共有者的同意出租证明,若其中包含来自国外的共有者,该份证明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如租赁的房屋性质为改变使用用途的,出租方还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以及土地款项交付证明;
-合作开发所产生的租赁房屋,同样需要递交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批复件以及土地款项待付款证明;
-面向临时建筑房屋的租赁,出租方必须提供由相应职能部门授予的并且目前仍然有效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复印本。
-对于那些没有合法竣工检查证明的用作工商业经营的出租屋,出租方需要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者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报告作为补充文件。
二、租赁用途为住宅的,出租方还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在内的特定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2024-07-23 14:46: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