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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李* 贵州-贵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7.23 12:17:11 393人阅读

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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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构成本同犯的构成要件,其要素主要包涵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各被告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共同犯罪意图,也就是他们都明确知晓自身所从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受贿行为,并且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在内心深处希望或允许这种受贿结果的实现;其次,在整个受贿活动当中,每个被告人都应当与其他参与者紧密合作,共同实施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径;最后,每一个被告人均需对此次受贿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中,并未有直接条款详细规定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所需具备的全部条件。然而,依据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我们可以从中推断出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该法条主要针对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涵盖了贪污金额的大小与其对应的刑罚,同时还涉及到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能如实交代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等情况下,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探讨受贿罪构成本同犯的构成要件时,我们可以参照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来进行深入剖析,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24-07-23 14: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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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情况之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各行为人必须在意识层面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亦即所有参与者均应明确知晓自身所为之举属于受贿性质,而且他们都应当具有在情感上希望或放任这一犯罪后果得以实现的意愿;其次,各行为人之间应当存在协同动作的事实,换言之,在整个受贿的过程中,每个行为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地互相协助,共同开展受贿行动;最后,各行为人均应对受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中并未直接标明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所需满足的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我们可以从中推导出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该法条主要针对贪污罪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涵盖了贪污金额的大小与其对应的刑罚,同时也包含了在提起公诉之前如能如实交代、真心悔过、积极退赃等情况下,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相关条款。因此,在探讨受贿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我们可以参照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来进行深入剖析,尽管具体的条文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024-07-23 14: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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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受贿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每一位参与者必须拥有相同的犯罪意图,也就是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是受贿行为,并且他们必须想方设法推动或者放任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受贿结果产生;其次,每一位参与者都需要有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在整个受贿过程中必须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受贿行为;最后,每一位参与者都应该为受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受贿罪是否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上的结论。该法律条款主要针对贪污罪的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贪污金额的大小与其对应的刑罚,以及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地交代、真心实意地忏悔、积极地退还赃款等情况下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相关内容。因此,为了判断受贿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我们可依据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理论来深入探究,不过,具体条文中却并未直接作此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07-23 12:41:04 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斡旋是否有共同犯罪斡旋指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斡旋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斡旋的条件斡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的条件如下: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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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1 18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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