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过程中,尽管男女双方都只限于道义价值层面的承诺,但是,假设女性在未婚状态下已怀孕并男方却不愿负起职责,既缺少合法的婚姻关系,也无法满足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对于合法生育规定的各项必备条件的话,那么,女方则需按照法律程序去终止这一怀孕现象;而男方应当适当地提供帮助以及做出赔偿,以此支付女方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确保其务必所需的营养补充。针对未婚先孕问题的两种处理方法,毫无疑问,男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操作中,若男方存在过错,那么女方就有权寻求经济赔偿事宜。从法律层面来讲,如果当事人在导致损害的行为中都没有过失的话,则可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未婚先孕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因为进行人工流产流程所付出的医药费用,由于其与男方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可以请求男方来分担这笔开销;
此外,女方如果担心人工流产会导致永久性不孕,她可以选择把孩子生下来,然后再生完之后,无论男方主观意愿如何,也不管男方是否赞同女方选择生孩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这一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即使男方在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前提下,但只要女方有需求,男方就必须为孩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最后,我们再简单谈谈关于子女日常花销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问题,即使已经事先约定了规则或是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子女仍然可以任意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诉求。
众所周知,在恋爱阶段,虽然男女双方都会自觉承担起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如若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发生了怀孕之事,且男方并不愿承担相关责任,那么由于男女双方尚未正式组成法定夫妻关系,同时也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规范生育条件,因此女方必须依法终止妊娠。在此之前,男方应对女方因中止妊娠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贴给予适当援助与补偿。针对未婚先孕这一问题,男方应负担起其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现男方确有过失行为,女方有权要求获得经济弥补。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所有侵权案件中,若是当事人均未能发现自身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共同分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未婚先孕的复杂情况来说,若女方因被迫接受流产手术而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此项费用与男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女方有权向男方要求分担;而另一方面,假若是女方出于对人工流产可能引发不孕症的担忧而选择生产,那么无论男方意愿如何,亦不论男方是否同意女方进行此次生产,根据婚姻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的严厉条款,即使男方并未直接抚养子女生育出的子女,只要女方坚持要求,男方依然必须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费用。
最后,对于有关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者判决,都不会影响到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所设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解析:
在情侣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一般仅需要承担道德层面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若在未结婚状态之下女方怀孕,男方拒绝承担起相关责任,且未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无法达到我国计划生育法规中所规定的合法生育资格,那么女方必须依法终止妊娠。在此情况下,若女方因终止妊娠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助费用不足以承受,男方此时应当给予适当的援助和赔偿。对于尚未步入婚姻殿堂就发生的非婚生子问题,男方同样需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如果男方存在过失行为,女方有权要求得到经济赔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若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双方均不负有责任,则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由事故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在未婚先孕的特定环境下,假如女方因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所消耗的医疗成本,因其与男方之间构成了因果关系,女方即可向男方主张负担;若女方担忧实施人工流产可能会导致永久不孕,她亦可选择生产婴儿,至于孩子出生之后的抚养费用,无论男方是否愿意承担,也不论男方是否同意女方选择生产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条款,即使男方未直接参与抚养孩子的责任,只要女方提出请求,男方仍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职责。
此外,关于子女生活费及教育经费的协议或裁决内容,并不会影响到婴幼儿在紧要关头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本预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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