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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债人跑路了,也叫“消失”,根据我们法律,这个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派上用场。
第四十条,相关者(就是有关系的人)这时候就可以找人民法院申请说那个失踪的人是失踪人。
然后,根据第四十三条,法院会指派一个财产代理人来帮你打理失踪人的钱财,还得从他的钱里头把欠的税、债还有别的费用都给付清。但是,如果这个财产代理人不好好干活或者侵犯了失踪人的利益,那就按照第四十四条,失踪人的相关者们就可以再去找人民法院要求换掉这个财产代理人。
2024-07-22 10: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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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要是你遇到个债务人跑路了,那么按照国家的《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这个家伙是失踪人口。
然后一旦被认定为失踪人,根据第四十三条,就会有专门的财产代理人来帮他打理财产,包括还债缴税什么的。不过,如果这个代理人不好好干也损害了失踪人的利益,那根据第四十四条,失踪人的亲戚朋友们都可以去法院申请换掉这个代理人。
2024-07-22 08: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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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债权人人无法联系到或消失之后,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相关的权益者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确认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员。一经法院裁定宣告该自然人成为失踪人员,按照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由特定的财产代理人负责妥善保管失踪人员的财产,并且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拖欠的税费、债务以及应负担的其他各项费用。若财产代理人未能尽职履行代理义务或者侵犯了失踪人员的财产权益,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失踪人员的相关权益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财产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024-07-22 06:51: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