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医保共包含十九种重大病症,包括但并非仅限于: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恶性肿瘤、慢性心力衰竭、慢性呼吸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严重程度的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以及轻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对于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职业性疾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及处遇事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来执行。
经相关政策规定,医保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包含有以下共计19项内容,分别为: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恶性肿瘤、慢性心力衰竭、慢性呼吸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严重型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以及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等。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针对传染病、精神病及职业病等特定患者的特殊诊断与处置方法,须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安排与执行。
解析:
鉴于相关政策法规,医保所涵盖的重大病种共计达十九项:包括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恶性肿瘤、严重的慢性心衰、慢性呼吸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极具代表性的重度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等。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诸如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广大患者的特殊诊治及处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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