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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到期债务一般保证是什么情况

徐** 黑龙江-佳木斯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7.18 09:53:40 359人阅读

不履行到期债务一般保证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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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法典》里头说的,第六百八十七条这一块儿就是说担保,就得保证一定要做到才行。如果说你跟别人签了个担保协议,说债务人要是还不上钱的话,那你这个保证人就要替他还款,就是这么回事。当然,还有其他很多种类的担保,但是这里我们只说这种一般的保证。而到了主合同出问题的时候,比如说打官司、仲裁什么的都没搞定,然后又去查了债务人的财产也还是不够还钱,这时候保证人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还款。不过,法律上也说了,只有当出现下面四种特殊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时,保证人才可以拒绝承担这个保证责任。如果说债务人找不到了,而且他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以用来还债;或者是法院已经开始审理债务人的破产案子了;再或者是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根本就不够还所有的债,甚至连还债的能力都没了;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保证人自己亲口说不想再承担这个保证责任了。但是,如果以上这些情况都不存在的话,保证人就不能随便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4-07-18 12: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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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民法典》里面说的,第六百八十七条说了啥叫一般保证?就是说两个人签了个担保合同,那个签担保合同的人,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保证人,当他后面答应要帮的那个朋友,也就是主债人,还不上钱的话,那他就要出来帮忙还这个钱。但是,这个事情得先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处理,然后再去把主债人的财产拿来强制执行,如果还是还不上来的话,那保证人才可以拒绝帮主债人还钱。不过,这里面还有几个条件,就是保证人必须得看到这四种情况中的其中一种才行,不然的话,他还是得出来帮忙还钱的。比如说,主债人找不到人了,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还钱;或者说法院已经开始审理主债人的破产案子了;又或者说主债人的财产不够还所有的钱,或者他已经失去了还钱的能力;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保证人自己写信告诉大家,他不想再帮主债人还钱了。只要保证人没看到这几种情况,他就还是得出来帮忙还钱的。

2024-07-18 12: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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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明确描述,一般保证是指签约双方在担保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条款,规定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其债务义务,则由保证方承担相应风险和职责的担保形式。在此基础上,若主合同引发的争议尚未经过司法或仲裁机关进行处理,其涉及的债权人对借款人资产进行合法追索后仍然无法弥补债务额前,通常情况下保证方有权拒绝向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上述情况与法条中罗列的四天情形吻合。
然而,若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借款人的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甚至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保证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上述权利,那么保证方将失去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4-07-18 10:24:30 回复

解答如下, 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会涉及到保证期间究竟从哪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主张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最高人民在历次答复高级人民的请示中均主张此种起算方法。下面有两种情况需要清楚。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借款合同中,债权已经转让出去的。就成为脱离于原债权的债权,该笔债权应视为一个整体,从成为整体债权的最后一期到期日,故此时的保证期间应从被转让债权的最后到期日起算。
保证期间起算并非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保证责任产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据此,笔者认为,在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虽然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权人可在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等到保证期间起算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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