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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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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如何认定

王** 甘肃-金昌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16 05:56:08 336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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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所涉及的“本单位财物”系特指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所拥有关于财物的所有权。在进行具体认定之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关键要素:1.财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财物唯有明确属于经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范畴之内,方能纳入“本单位财物”的定义范围,而非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2.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行为人必须借助其在所在单位中所担任职务所赋予的管理、使用、支配等相关权力,方能构成对职务侵占罪的完整构成要件。3.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行为人须将单位财物擅自据为己有,即未经赋予单位授权或许可,亦或是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对单位财物进行一切形式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犯罪数额界限:根据犯罪所得数额之大小作为区分罪行轻重的重要指标,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者,分别给予相应程度的法定刑罚,以示惩戒。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罪中所涵盖的“本单位财物”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财物,行为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并控制这些财物,同时满足犯罪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方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07-16 11: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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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犯罪中所涉“本单位财物”意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所有的资产。在此类犯罪的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如下诸多因素:1.物权归属明晰:罪犯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清晰地归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组织,而非属于私人擅自据为己有的私人财产或者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2.职务权限正当:行径方须加以运用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与方便,确保其对单位财务资源的管理、使用以及支配等权益得到充分体现;3.盗用与侵吞事实明确:罪犯行为人对单位公有财物进行了非法的占为己有,即未经单位授权许可或者违反单位相关规定,擅自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擅自使用单位财物;4.涉案金额标准: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衡量罪行的严重程度,具体而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定刑罚。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犯罪中所涉“本单位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所有的资产,罪犯行为人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此类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2024-07-16 09:2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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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所涉及到的"本单位财物",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在进行具体判断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关键要素:1.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所涉财物必须明确归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有,而非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2.职务便利的利用:行为人须充分利用其在单位中所担任职务所赋予的管理、使用、支配等相关权力。3.非法占有的事实: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擅自据为己有,即未获得单位授权或违反单位相关规定,擅自占有或使用单位财物。4.数额标准的衡量:根据所涉财物价值的大小,以区分罪行的严重程度,具体而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着相应的法定刑罚。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中所涉及的"本单位财物",即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行为人通过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这些财物,并且其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6 07:50:38 回复

对于侵占罪中他人财物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客观方面表现为,无合法理由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中的他人财物不仅是指公民个人的财物,还包括国家或者单位的财物。首先,刑法270条并未明确界他人范围仅指个人。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和单位具有法律拟制人格,能够包含在刑法270条规定的他人的范围内。法条之所以未采用国家、单位、公民的列举式表述方法,可能属于立法的技巧,是为了避免列举式表述方式的累赘。第三,将他人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财产而不包括公共财产,范围显然过窄,不利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不乏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国家或者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情形。而将国家、单位财产列为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打击那些不具备罪、侵占罪主体资格,但非法侵占所保管的国家或者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的人。这不仅有利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也符合刑法侵占罪的立法目的。三、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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