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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买房登记在女放名下,没记婚,双方协商把产权转给男方,房子能拿回来吗?

ask****958 浙江-金华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7.14 20:02:14 334人阅读

恋爱时买房登记在女放名下,没记婚,双方协商把产权转给男方,房子能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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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去过户,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只能办理赠予或者买卖过户

2024-07-14 20: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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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电话沟通吗?10

2024-07-14 20: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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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好证据以防万一起诉主张

2024-07-14 20: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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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需要具体分析情况

2024-07-14 20:2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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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处理的的。联系我

2024-07-14 20:18:31 回复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由于A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是A和陈世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尽管A没有把产权证交给陈世,但在主管机关的房屋档案中,这套房屋仍属于俩人所共有。至于A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陈世的产权人地位。而且把陈世的名字列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后,在主管机关的预售备案登记中以及A出具的房产份额的声明等一系列材料中都会出现陈世的名称,这对A是相对不利的。所以,尽管从道义上说,陈世做法很,但由于A举证困难,故很难把陈世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陈世是有权享有的房产份额的。  特别提示:  婚前购房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中,因为房产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为准的。一旦使没有出资的一方成为产权人,则在售房时不仅需要取得该方的同意,而且在其要求分割房价款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由于A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是A和陈世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尽管A没有把产权证交给陈世,但在主管机关的房屋档案中,这套房屋仍属于俩人所共有。至于A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陈世的产权人地位。而且把陈世的名字列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后,在主管机关的预售备案登记中以及A出具的房产份额的声明等一系列材料中都会出现陈世的名称,这对A是相对不利的。所以,尽管从道义上说,陈世做法很,但由于A举证困难,故很难把陈世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陈世是有权享有的房产份额的。  特别提示:  婚前购房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中,因为房产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为准的。一旦使没有出资的一方成为产权人,则在售房时不仅需要取得该方的同意,而且在其要求分割房价款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由于A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是A和陈世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尽管A没有把产权证交给陈世,但在主管机关的房屋档案中,这套房屋仍属于俩人所共有。至于A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陈世的产权人地位。而且把陈世的名字列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后,在主管机关的预售备案登记中以及A出具的房产份额的声明等一系列材料中都会出现陈世的名称,这对A是相对不利的。所以,尽管从道义上说,陈世做法很,但由于A举证困难,故很难把陈世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陈世是有权享有的房产份额的。  特别提示:  婚前购房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中,因为房产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为准的。一旦使没有出资的一方成为产权人,则在售房时不仅需要取得该方的同意,而且在其要求分割房价款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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