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零件有可能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1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针对非法持有、携带非军用枪支和仿真枪作出了处罚规定。
《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此外,对于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而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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