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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算寻衅滋事罪

王* 四川-泸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4 14:30:45 372人阅读

几人算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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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某事物的构成满足了寻衅滋事的条件,那么无论这一行为涉及到多少人,它都应该被视为寻衅滋事。
首先,针对寻衅滋事罪,我们必须明确其所侵犯的客体乃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从客观层面观察,寻衅滋事罪往往表现在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等行为中,甚至可能出现殴打伤害无辜者以及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破坏公共秩序的恶劣行径;
再次,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024-07-14 17: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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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只要已满足寻衅滋事罪之要件,无论人数多少,皆应归入此类犯罪范畴之内。
首先需明确,此种罪行所侵犯之客体主要为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寻衅滋事罪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煽动闹事,挑起事端,或无缘无故地殴打、伤害无辜之人,施以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行为,从而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再者,本罪之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本罪之主体。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仅能由故意构成。

2024-07-14 16:3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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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无论参与人数多少,只要达到寻衅滋事的法律认定标准,便被视为寻衅滋事事件。具体而言: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这一抽象的法益;
其次,从客观描述上看,寻衅滋事行为往往表现为无缘无故地制造事端,煽动混乱,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和伤害,肆意挑衅他人,横行霸道,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7-14 16:11: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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