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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律师调解具体办法是什么

杨* 江西-景德镇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7.14 14:21:06 484人阅读

信用卡欠款律师调解具体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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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将加大信用卡发卡审核环节的严谨性,同时也将对过度授信现象进行严格控制。
2.各大金融机构有责任设立并实施定期的客户回访制度,以便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
3.法院方面应当建立多元化的送达机制,以及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的详细登记制度。
4.法院在处理信用卡相关案件时,应加大调解力度,以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5.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力度,确保法律权威得到维护。
6.司法部门有必要加大对信用卡欠款超期未还所带来严重后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到逾期还款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若欠款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便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包括入狱服刑。

2024-07-14 17: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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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1.金融机构须进一步加强对于信用卡申请过程中的严格审核力度,并实行有效手段以制止过渡信用授权的现象。
2.金融机构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定期客户回访制度,以便及时跟进用户需求,优化服务质量。
3.司法机关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的送达机制,并设立相关程序处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
4.法院应对信用卡类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以此来缓解日益紧张的诉讼压力。
5.法院在执行环节上也需加大力度,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6.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所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与法律观念。若欠款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甚至可能入狱服刑。

2024-07-14 17: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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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金融机构已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审查新发行卡片的申请资格,并努力遏制过度信用额度发放的现象。
2.金融机构已建立了定期回访客户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及信用状况的稳定性。
3.法院已经建立起多元化的送达方式,同时也设立了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的详细记录制度。
4.法院在处理信用卡相关案件时,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以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妥善解决纠纷。
5.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卡欠款超期未还所带来严重后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若欠款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入狱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7-14 15:09:02 回复

在法院提倡和谐司法尽量调解结案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越来越注重调解。调解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避免上诉及执行的冗长程序,确实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实践中究竟怎样去调解?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问号。衷震律师现结合办案实践,对离婚官司中当事人怎样进行调解做一个分析。

一、要明确调解的目的。
任何事情目的不明确就谈不上方法。在离婚官司中调解也是如此。当事人往往想当然的以为,调解就是自己去法院和法官聊聊天,说说自己的想法,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把案子结了;甚至有个别当事人幻想调解就能快速结案。这种对调解目的的认识可谓大错特错。
对调解的目的可以从两个角度判断。法官想调解,主要是想案件尽快和谐解决,提升自己的办案调解率,次要目的是想通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及案件相关事实有一个了解。那么当事人去参加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呢?每个案件个案案情不同目的也不同,核心原理相通,都是为了自己的权益最大化,那么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姿态和陈述就非常重要,目的就是要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增强对支持自己的心理倾向。围绕这个核心目的,要有意的梳理自己的言行举止,要针对性的陈述。要避免不恰当的言词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现实中就有很多当事人不注意围绕目的去说话办事。

二、要避免几种典型的调解言词举止错误。
前面讲到了调解的目的是要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增强对支持自己的心理倾向。有些当事人就不注意这个问题,言行举止处处出现问题,典型的错误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动辄打断法官讲话、攻击对方当事人。
衷震律师曾代理过一个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中女法官做男方思想工作,要求男方就返还彩礼的数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这时男方姐姐大声插话,说女方骗婚不要脸等等,当时女法官就表现出不悦神情,继而在开庭中有明显的倾向保护女方权益的调查提问,甚至提出男方逾期举证无效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提及的观点。男方姐姐在庭审结束听我分析后,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因为法官对你的印象感观一旦定格,很难更改。
二、 轻易出示证据、轻易肯定相关重要事实。
法官在主持调解中,会就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进行询问,这时如果轻易表态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例如近期衷震律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法官询问男方有无购买一套房子?男方急急忙忙说买了一套房产,但买房的钱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的。法官又问男方有无证据?男方又急于掏出一堆票据乃至男方父母声称单方赠与给儿子的公证书。法官看了就说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男方父母单方赠与给儿子,甚至明确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当男方再想解释时为时已晚。本案中男方找到衷震律师后,经过技术性策略处理,虽然成功避免了本案中被分割房产的失误,但他在调解中犯下的错误还是令人遗憾的。轻易的肯定或否定重大事实,甚至急于出示一些不成熟的证据,都是将自己的“火力装备”提早暴露的错误。
三、 为了急于结案而轻易让步。
很多当事人想急于解除不幸福的婚姻,急于解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旦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轻易让步只能是将来后悔不已。以衷震律师办理的贵溪市某离婚案为例,男方就在调解中因为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了过多让步,事后懊悔不已。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女方应支付男方孩子抚养费多少钱?男方在得房子的情况下房子如何作价?女方在得小汽车的情况下车子如何作价?
男方在急于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对房子估价同意了对方提出的43万元的估价,而在事后却发现这个估价偏高,这意味着男方在给女方的折半钱款中要付出20多万元,而相对应的是女方在抚养费的报价上却低得惊人,在车子的报价上同样也仅仅报价为6万元。女方提出如果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只能是按法院实践判例给付3万元,男方出于不要她抚养费也无所谓的想法,答应了这个极低的数字。结果是男方在事后懊悔不已,因为利益损失过大。
四、 迫于法院压力,糊里糊涂签字
在法院追求调解率的情况下,个别法官在调解中进行强制性逼迫调解。以衷震律师代理的赣州肖某在新建县法院调解离婚案为例。在肖某带材料去立案时,法官问肖某能不能调解,最好调解等等。肖某出于对法院的信任就同意调解。熟料调解到最后法官强迫肖某答应男方条件,还说如果判的话可能判不离婚等等。无奈下肖某在条件极为苛刻的调解协议上签字。

三、在调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上面谈了几种调解的典型错误,接下来衷震律师介绍下在调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最好在律师陪同下进行调解。
个别当事人认为调解自己去可以去,无需麻烦律师。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及调解的套路,自身又没有经验。所以经常出现以上几种错误。如果离婚调解的首要原则是劝和,让双方都能够冷静思考,重拾婚姻的价值。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修复,那就劝双方好合好散,最好是协议离婚,既首一笔钱,又不伤感情。
当然,若关系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就需要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条款,引导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顺利达成协议,就建议双方带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法院离婚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我国有关的诉讼法对于离婚诉讼的调解程序的审理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离婚案件不能久调不决,案件的审理还是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审理终结。离婚诉讼中涉及的问题常常比较棘手,但是为了尽快稳定法律关系,节约司法成本,在双方意思表示明确之时,应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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