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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丁** 山西-忻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14 11:39:37 400人阅读

借条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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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借款凭据是否能判定为挪用资金罪,需依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兹将挪用资金罪定义阐述如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之便,擅自将所在岗位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私人使用或者外借予他人,且此种行为达到了特定的金额标准——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原资金额,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已经将所涉金额用于盈利性投资或实施非法活动者,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2024-07-14 17: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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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时需依据特定情形来分析,这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职能范围内,利用职权便利,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至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第三方,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较大级别)并超出了法定的偿还期限(通常为3个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的法律制裁。

2024-07-14 15:3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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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有借款凭证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犯罪需依实际情况而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意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当程度(较大)且延期未还超过三个月;或者尽管逾期未满三个月,但挪用来实施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亦或挪动用于非法活动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4 13:37:44 回复

您好,关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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