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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有限制吗

钟** 重庆-石柱县 物业纠纷咨询 2024.07.14 15:50:34 381人阅读

小区地下停车位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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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1.在这个住宅区内的地下产权车位,乃是严格按照项目的规定及规划要求构建而成,且已办理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些车位符合申请取得所有权证书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2.值得注意的是,该住宅区内的地下人防车位为构筑于小区人防工程体系内部的非战争时期专用停车区域,此类车位并无法进行产权证的申请办理,其所有权既不归属于开发企业,亦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024-07-14 16: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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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1.本小区所拥有的地下产权车位,均位于小区整体地下空间之内,严格遵守相关立项及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此类车位能够合法取得所有权证书。
2.而本小区所配置的地下人防车位,其具体位置设定于小区人防工程之中,非战争时期将作为停车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该类车位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资格,其所有权既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亦非全体业主共有之物。

2024-07-14 16: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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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小区地下产权车位”,它们是位于住宅小区底下空间中的一种特定类型车位。这类车位需符合项目建设以及规划方面的严格要求,同时还必须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之后,方可获得所有权证书。其次,关于“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一概念,它是指那些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内部建造的,在非战争时期被用作停车场使用的车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车位并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其所有权既不归属于开发企业,也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4-07-14 16:16:34 回复

对于停车位纠纷诉讼时效有限制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停车位纠纷诉讼时效有限制吗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答如下,   公司不能无限期停业,停业超过一定时间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没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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