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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关于帮信罪涉及利益达至1000元但未满足支付结算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及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认定标准问题,倘若其不符合这两项标准,那么便无法正式构成帮信犯罪,也不能够据此进行裁决推断。
然而,实际情况仍需具体分析,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别。通常来说,在常规状态下,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帮信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
至于量刑标准方面,主要涉及到七大因素(具体如下所述):
1.支付结算金额超出20万元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金额超过5万元者;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者;
4.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信服务者;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者。
2024-07-14 16: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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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其立案的法律依据是相关人员获取的利益是否达到了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标准。如果涉案人员获取的利益仅为1000元,那么他/她可能并不符合上述的立案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分子,也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判决。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通常来说,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而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5万元;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
4.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协助;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20张。
2024-07-14 16: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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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某被告人参与帮信罪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仅为1000元人民币,尚未达到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和“违法所得”的立案标准,即未达到20万元人民币及1万元人民币的数额要求,那么该被告人可能并不构成帮信罪,也未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无辜,实际情况还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通常而言,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信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而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主要包括:
1.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其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4.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从事帮信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4 14:5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