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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怎么才会刑事拘留

王* 广西-柳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7.14 11:23:22 392人阅读

偷窃怎么才会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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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柳州

若在案件中发现符合特定严重程度之盗窃行为,通常伴随着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况时,公安机关便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此举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关于是否应实施刑事拘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评估和判断。该条款详细阐述了拘留的适用条件,其中包括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等因素。

2024-07-14 14: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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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若涉嫌盗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通常所涉金额较大或是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彼时公安机关便可能启动刑事程序,施行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工作。至于嫌疑人是否必须接受刑事拘留,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此条款详细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条件,其中包括有确凿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等情况。

2024-07-14 14: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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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涉案数额巨大或者具备其他严峻性质时,对于涉嫌盗窃的嫌犯,警方往往倾向于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乃是刑事诉讼环节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至于是否应当实施刑事拘留,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此条款详细阐述了拘留的适用条件,其中包括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7-14 12:57: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拘留条件就可以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但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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