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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杨* 重庆-黔江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14 11:37:38 338人阅读

湖北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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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在湖北省这片地域范围内,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是遵从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员工,一旦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为己有,且涉案数额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及以上的,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查。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侵占金额达到了或者超出了六万元这个门槛,公安机关便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2024-07-14 13: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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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湖北省内对于职务侵占罪案件的立案标准通常遵循了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非法地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应予以立案并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只要涉案金额满足或超出六万元人民币的门槛,当地公安部门将会依据法律法规,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展开立案调查。

2024-07-14 12:4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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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我国湖北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与全国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及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其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即六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侵占金额达到了或者超出了六万元人民币这个门槛,公安机关便会依照法律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4 12:02:08 回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九)职务侵占犯罪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湖北省职务侵占罪立案,请参考: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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