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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会计怎么处理官司

杨* 广西-北海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7.14 10:45:36 341人阅读

债务转让会计怎么处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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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债务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会计处理以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首要的工作便是确定该笔债务转让是否已经征得债权人的许可与认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文提到,债务转让必须要取得债权人的明示同意才具备法律效力。倘若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收到债权人的明确态度或回应,我们便可以理解为其表达了不同意的意愿。在会计核算层面,若债务转让已获债权人认同,那么原债务人须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详细体现债务转移的具体进展状况,这其中可能包括对债权与债务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以及相应调整。至于新的债务人方面,他们应当记录好接手的债务,并且就此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然而,假设债务转让未能获得债权人的首肯,那么债权人有权主张该项债务转移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新债务人无权主张以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债务,除非原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总的来说,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对账目进行相应调整;而在诉讼案件中,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关键性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及第五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

2024-07-14 13: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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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在对债务转让行为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应用,我们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债务转让行为是否已经得到了债权方的确认与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转移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若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此做出明确表态,那么便可视为其并不赞同此项债务转移。在会计处理方面,倘若债务转移已获债权人的首肯,原债务人有义务在其会计账簿中详细记录这一债务转移的具体情况,这其中可能包括对债权与债务的重新分类及调整等操作。对于新的债务人而言,他们需要将接手的债务进行详细记录,并承担起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债权人有权主张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新的债务人无权主张以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债务,除非原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总的来说,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对账目进行相应调整;而在法律诉讼中,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则是关键所在,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第五百五十一条和第五百五十三条进行准确判断。

2024-07-14 11:5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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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涉及债务转让之会计处理及相关法律诉讼案件之时,首要考虑因素为该笔债务转让的实施是否已经取得了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即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的概括移转必须经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若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发表其意愿或表示同意,此种行为便可被视作为对债务转让的反对。至于会计处理方面,倘若债务转让已获债权人的批准,那么原始债务人须在各自的会计账册中详细记录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转让事宜,这或许还包括对债权及债务的类别进行必要的重新归类与调整处理。对于新的债务人而言,他们有义务将接收到的债务进行详细记录,同时也需承担起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法律诉讼的层面上,若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有权主张该项债务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五十三条,新债务人无权主张以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债务,除非原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总的来说,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账目进行适当调整;而在法律诉讼中,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则成为关键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一条以及第五百五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024-07-14 11:33: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函〔2020〕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 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 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 1、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2、债权申报权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确认权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判决确认。 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二)分别规定了清算组及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清算的第三人等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若有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清算组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也称清算义务人,其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3、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或发起人及其法律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主要义务,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登记时仍然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或依法应当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因此,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承诺清算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

债务转让可以进行会计分录,但其一般是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转让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改变。一般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A
贷:应收账款-B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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