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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1、在刑法学上,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指他人实际控制和掌握的财物(亦可涵盖财产性权益)。之所以对其进行如此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盗窃行为旨在将他人实际上占据的财物转移至自己或其他第三方手中,因此,当盗窃行为完成后,便标志着原主人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掌控权。进一步阐述这个观点,我们会发现,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可以发生占有转移的特性。举例来说,某些财产性利益固然可以通过他人行为而丧失,但是却无法以任何方式进行占有转移,那么对这类财产性利益的侵犯行为,自然也就不能归类于盗窃范畴。在涉及逃避缴纳相关费用的场景中,财产性利益(如债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并不符合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
2、关于“欠债不还”是否符合盗窃特征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谓“欠债不还”,其实质含义是行为人仍然处于负债状态,只是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已。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拥有债权,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既未被剥夺,也未发生转移,因此同样不符合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将欠债不还简单地归纳为“将他人凭藉债权所享有的利益,转移至自身占有”的情形,不仅在理论上过于宽泛地扩大了财产性利益的定义范围,而且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
2024-07-14 13: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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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1、对于盗窃罪的犯罪行为对象,其本质上应当是指被他人实质性占据的财物(即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之所以如此明确地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就是将原本由他人实质性占据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的实质性所有,因而只要完成了该转化过程,便意味着被害人已然丧失对该财物的事实占有权。再进一步讲,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物,还必须满足可被他人转移占有的条件。倘若某项财产性利益尽管可以被他人剥夺,然而却无法实现转移占有,那么侵犯此类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便不能被认定为盗窃。例如,在逃避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并不符合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
2、所谓的“欠债不还”,实际上并不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处于负债状态,只不过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已。由于债权人始终保有债权,行为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此种情境之下,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既未被剥夺,也未发生转移,自然也就不符合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将欠债不还简单地归结为“将他人基于债权所享有的利益,转移给自己占有的情形”,不仅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地扩大了财产性利益的范畴,而且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2024-07-14 13: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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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取证是针对他人实际持有的财物来进行的(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利益)。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定义,这不仅是因为盗窃犯罪的本质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原本由他人控制和占有物转换成由自身或其他第三方控制和占有,因此,当盗窃行为完美呈现时,就意味着受害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权。更深入地说,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这些财物必须是能够被转移控制权的。如果某项财产性利益尽管可以被他人剥夺,但是却无法被转移控制权,那么侵犯这类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能被归类为盗窃。例如,在逃避缴纳费用的情况下,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它并不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
2.“欠债不还”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的特征。“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处于负债状态,只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债权人仍然拥有债权,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既没有被剥夺,也没有发生转移,同样不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将欠债不还归纳为“将他人基于债权所享有的利益,转移给自己占有的情形”,这不仅是对财产性利益概念的过度扩展,也是对于客观事实的误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7-14 12:1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