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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通讯机房在原则上不允许设置于居住建筑中。即便仅是为小区周边居民提供通讯服务,同样也不应将其设于业主所住楼层之内。明文要求,此类设施应在距离住宅小区楼宇50米开外的区域进行建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所有通讯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辐射影响。因此,小区业主有权与相关建设方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过程中,如需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则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同时,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024-07-14 12: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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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通讯设施所在的机房严禁设立在居民楼中。即便为了服务小区周围的住户,建设者也不得将其置于建筑内部,而应根据相关标准规定,在间隔不超过50米的位置建立发射基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通讯设备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辐射,小区业主对此问题可与施工方进行合理商议;如若协商无果,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不动产权利人而言,在构建、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过程中,若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则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须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同时,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024-07-14 11: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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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民用建筑内不得设置通讯机房设施,即使是面向小区周围居民提供服务的设备,亦不可设置于楼宇内部。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通讯机房需选址在小区半径50米以内的范围,以建设通讯信号发射基站。需要提醒的是,所有通讯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电磁辐射,因此小区业主有权与建设方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过程中,如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应向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道路、场地设施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止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024-07-14 09:5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