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残忍伤害1992年7月,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于2004年3月经减刑被释放。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被告人A将放学回家的9岁小学生B(女)拐走,将其强行带至20多公里外的野外,采用暴力手段捆住B并对其进行了。事后,担心被认出,被告人A又用卡簧刀戳伤了B的双眼。B经救治左眼视力仅恢复到有光感的程度,不能矫正,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A被警方抓获。怎么处罚2007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近26万元。长春市中级人民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A死刑,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近23万元,A当庭表示上诉。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经审理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裁定核准,被告人A被执行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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