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到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到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开庭要多少时间,要结合当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复杂程度决定。一般情况下,不超出上述规定是期限。
一般会参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作为从轻情节处理。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逮捕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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