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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王** 江西-景德镇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7.14 06:09:51 410人阅读

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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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传唤之后能够诚实地交代罪行的行为,可以视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当一个罪犯在犯罪完成后,能够主动向警方报案,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真实的陈述,这同样符合自首的定义。此外,如果被传唤者在接受传唤后能如实地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并且他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他正处于服刑期间,那么只要他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个人的其他罪行,就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2024-07-14 11: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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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传唤后能够如实地交代罪行的情形中,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行为。然而,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自动投案并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真实的陈述,这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期间,他们在被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自首。

2024-07-14 09: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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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地坦白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者,便可视为主动自首行为。然而,若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自首并准确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作为自首。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交代了其罪行,但他同时也是被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他还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个人的其他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4-07-14 07:40:03 回复

算。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1、口头传唤的嫌疑人接受讯问,如果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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