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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赃款追回归谁

刘* 广西-桂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4 06:32:35 426人阅读

盗窃罪赃款追回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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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桂林

1、若此盗窃事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正在逐步处理过程中,那么关于该起盗窃事件的赔偿款项,应该全额上交到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
2、反观另一种情况,即若该盗窃事件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案件现在也处于法院审理阶段,那么关于该起盗窃事件的赔偿款项,则应全额上交到负责该案件的法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而言,其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有盗窃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2024-07-14 10: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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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1.若该起盗窃事件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且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工作,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盗窃赔偿款项便应交由公安局进行管理;
2.反之,若该起盗窃事件已被起诉至司法机构,并由法院予以正式立案,那么这笔盗窃赔偿款项也应当移交到法院进行监管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者,包括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对于个人而言,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作为起点,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2024-07-14 09:0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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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假设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且正在开展侦查与审判工作,那么这笔被盗窃的赔偿款项应归还给当地公安局;
2、若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款项应当上交到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处理。如前所述,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特征的犯罪活动,其定义为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进入住户实施盗窃、携带武器或工具进行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至于个人所涉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乃至三千元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7-14 08:23:5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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