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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官司可以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袁** 吉林-辽源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7.14 05:13:48 467人阅读

债务官司可以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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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债务人为其债务事项还偿责任时,所提供的履行财物数量未足以完全偿还全体债务,并且在当事人双方间并无其他额外的约定条件下,此种情况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的先后次序进行偿还。在涉及到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倘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那么律师费用便被视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若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财物数量未能完全偿还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并且在当事人双方间并无其他额外的约定条件下,那么律师费用理应在债务人偿还债务时获得优先偿付。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债权人有权在涉及到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中请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2024-07-14 09: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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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债务人在履行其债务责任之时,若给付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款项,同时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其他协议约定,则需依循相关法律程序,依照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中包含了律师费用)、相关利息以及主债务为先后顺序来依次完成清偿工作。在涉及到债务问题的诉讼案件中,如果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承担其所发生的律师费用,那么这笔律师费用便归入了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范畴内。
依据上文提到的法律条款,如果债务人所提供的给付无法清偿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且双方之间并无另外的协议约定,那么律师费用应将被视为优先于其他债务款项在债务人清偿债务过程中得到偿付。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债权人有权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向债务人提出承担律师费用的请求。

2024-07-14 08:1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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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如若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其所支付的一切均未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并且诸位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其他约定存在,那么此种情况下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相关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这三者的递进顺序依次予以清偿。在涉及到债务纠纷诉讼的语境之中,倘若债权人主张让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等相关机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则可视作实现债权的特定范畴内的费用。
依据前述法条,既然债务人的给付无法涵盖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并且诸位当事人之间也无额外约定,那么律师费显然应在债务人偿还债务时被视作为优先偿付项目。据此,依据现有法规制度,债权人在处理债务纠纷诉讼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等相关机构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024-07-14 06:35: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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