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3万至10万、30万至50万以上,应当分别构成刑法264条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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