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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的区分点: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同时必须是非国家公务人员,这使得职务侵占罪成为了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然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其次,职务侵占罪的主观心态通常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产却故意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心态则是明确知道是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故意将其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再次,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即将公共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而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则需要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这种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外,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而侵占罪所侵害的只是他人的三种特定财产,即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里的“他人”仅限于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最后,职务侵占罪并非自诉案件,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侵占罪则是自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得到审理。
2024-07-14 09: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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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执行人须为长期就职于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相关单位的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人员,作为此种罪行的犯罪实施者,其具有独特性;然而,侵占罪的犯罪实施者则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意图表现为犯罪实施者明知某项财产属于某个单位,却仍然决定通过侵吞、盗窃、欺骗等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己有;而侵占罪的犯罪意图则表现为犯罪实施者明知某项财产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却仍然决定将其占有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犯罪实施者利用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即将公共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而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则必须是犯罪实施者首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持有了他人的财产,然后再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这种行为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4、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而侵占罪所侵害的对象则仅限于三种特定的财产,即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这里的“他人”仅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仅限于他人财产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并非属于自诉案件,而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而侵占罪则仅在受害人提出控告时,检察机关才会介入调查。
2024-07-14 08: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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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主要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公务人员,因此,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然而,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其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知道其所侵占的财产是单位所有的,并故意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其据为己有;而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则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其所侵占的财产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并故意将其占有,拒绝归还给原主。再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通常会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即将公共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而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占为己有,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但行为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便利。此外,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而且涵盖了国有、集体及个人财产;而侵占罪所侵犯的只是他人三种特定类型的财产,即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最后,职务侵占罪并非由受害人告知法院才能进行处理,而侵占罪仅在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能得到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7-14 08:49: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