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1、未领结婚证要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有婚姻法解释二就足够了。
2、可以要求返还的范围包括:作为彩礼赠与的全部礼金、首饰和其他物品的折价。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不利的情形,主要是女方有可能主张首饰、香烟等是男方无偿赠与的,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彩礼。对于不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物品,在交给女方后赠与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支持: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双方恋爱自由、结婚自愿。同理,如果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补偿费也就合理了吧?
5、诉讼费用不包括执行费,只是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不收费(以前是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是直接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承担)。
6、应是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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