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南法律咨询 > 南沙群岛法律咨询 > 南沙群岛职务侵占辩护法律咨询 > 个体户可以算职务侵占罪吗

个体户可以算职务侵占罪吗

唐** 海南-南沙群岛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13 16:19:14 479人阅读

个体户可以算职务侵占罪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沙群岛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南沙群岛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海南-

个体工商户的运营者如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地将自身所管理的企业财产据为己有,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职务侵占罪通常适用于侵害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权益的案件。然而,个体工商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单位组织”,但是在特殊情境之下,如果他们的商业运营活动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所有要求,同样有可能被判为此类罪行。

2024-07-13 18:51:0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湖北-省直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其报酬的分配方面属于与其受雇人具有相同权利的主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雇主使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由他所管理或控制的资金、财产等物品,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主要涵盖的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而个体工商户尽管不具备我们通常理解中的“单位”这一范畴,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经营活动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同样可以适用于该罪名的认定。

2024-07-13 18:36:33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运营者来说,倘若他们利用自身职务方面的方便条件,不道德地侵吞本应属于其所实际经营的企业或组织的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这一法律概念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尽管个体工商户并非我们通常理解中的“单位”范畴,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经营活动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同样可以适用于该罪名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3 17:03:35 回复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侵犯财产犯罪主体有是一般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