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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若公安部门对强制猥亵案件未能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倘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类案件确实符合立案条件,便有责任敦促公安机关就其不作为之原因做出合理且准确之解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进行回复。如公安机关所作解释无法令人信服、理由不能成立之时,检察院将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指令公安机关正式启动立案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正是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经验。
2024-07-13 1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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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若公安局未能就强制猥亵罪进行妥善立案处理,当事人有权利向检察院提出司法监督请求。倘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予立案侦查,将依法督促公安局阐述拒绝立案之理由并在联合委员会要求下给出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公安部门需严格按照既定期限给予回应。若所提理由不能充分解释不立案缘由,检察院可依据其法定权限,通知公安局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启动立案程序。此项机制体现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制监督和司法公正的相关规定与原则。
2024-07-13 17:1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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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公共安全机构未对涉嫌强制猥亵行为启动立案程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审查监督。若检察院经审理、判断后决定应予立案侦查,将责成负责该案的公安部门解释不启动立案程序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待其于限期之内提供完整的答辩意见之后,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答复缺乏合理充分的说服力,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敦促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启动立案程序。这样的处理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24-07-13 16:1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