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获利条件有哪些
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不仅要关注现金流向,同时也要注意到该活动所产生的赢利情况。此处的现金流向,特指通过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金,并将其转移至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数额。若经查证发现流水中存在非收入或支付性质的部分,则应予准许予以扣除。
2024-07-13 16:30:00 回复关于“帮信罪”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涉案流水,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关的收益情况。
具体来说,这里所提到的涉案银行流水,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被非法获取并转入信用卡账户内的所有资金数额。
然而,若能证实其中部分流水并非用于收款或者付款的性质,那么这些款项便可以予以剔除。
解析:
针对“帮信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即是否应当根据款项流转情况以及犯罪行为人的经济收益状况进行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所涉及到的“流水”具体指代的是犯罪分子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随后会被转移至其个人信用卡账户内。若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者付款性质的款项,则可以考虑将此类款项从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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